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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 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1-23
案情简介
受援人梁某某受张某某的雇佣,为其在晋江市东石镇多个工地上担任小工提供劳务,但是张某某未能及时结算工资。此后,经梁某某催讨,张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款凭证交给梁某某收执。梁某某再三催讨,张某某之子仅支付了2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故梁某某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经过

承办人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即通过电话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对本案进行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后约见了受援人,正式建立了委托关系,并取得其对案件基本事实的确认。进而承办人依照受援人的要求,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受援人梁某某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并未能与对方就提供劳务一事签订合同,所幸,最终接受劳务者向起出具了欠款凭证一份,尽管该份欠款凭证的形式并非正规,但是该份凭证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务关系,以使受援人能够有所凭证,并据此提起诉讼。
现外出务工者数量极多,大多数的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通常只带着能够找到工作,有收入就可以的心态,急于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会审查对方的资质问题,也不会在乎书面的关系建立凭证,如合同的签订。在争议发生时,又不具有保存、收集证据的能力与意识,因此为其日后的纠纷解决与维权带来较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