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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保证人 这些你得懂
发布时间:2019-02-24
当保证人 这些就得注意了!
最近有当事人经常咨询, 朋友去借钱 , 需要我承担保证, 需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民法当中,保证有两种
第一种:连带保证
即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不问顺序性 由债权人决定
第二种:一般保证 即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得先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 强制执行后 仍有部分债权的才需要保证人承担 这样存在先后顺序 对保证人相对有利。
针对以上两种保证,针对债务人有不同的抗辩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人:拥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拥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还拥有先诉抗辩权利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中,位于债务履行之后,所以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前,既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以自己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为理由,予以拒绝。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这种拒绝债权人的权利,既先诉抗辩权。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综上所述:1、如果为债务人承担保证人责任的,可采用一般保证来确保自己权益,相对有利。
2、如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优先使用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与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