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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XX塑料有限公司与晋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
XX食品有限公司向XX塑料有限公司购买包装产品,XX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8232.9元。2017年12月29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但还款日期已过,XX塑料有限公司多次向XX食品有限公司催讨,XX食品有限公司无由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XX塑料有限公司委托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故承办律师及时根据XX塑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提起诉讼,要求XX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因此判决:
晋江市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晋江市XX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8232.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律师的代理,使得当事人得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