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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XX石材总公司、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

XX石材总公司、张X因经营所需向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石材机械产品。买卖双方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后,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按约定交付了相应石材机械,但XX石材总公司、张X未能及时付清货款,现XX石材总公司、张X尚拖欠货款56370元。此后,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提起诉讼,要求XX石材总公司、张X偿还货款及利息。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XX机械公司与XX石材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判决如下:

一、XX石材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637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晋江XX机械有限公司对张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