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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邱XX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邱XX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李XX购买益胶泥防水材料。经买卖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进行对账,邱XX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李XX货款11300元。后邱XX又于2017年9月17日向李XX购买一批次货值达2400元的货物。嗣后,经多次催讨,邱XX拒不支付货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受原告李XX的委托后,向法院提供证据:1.欠条一份,以证明邱XX确认截至2017年9月15日尚拖欠李XX货款11300元的事实;2.商品销售结算凭证一份,以证明邱XX于2017年9月17日向李XX购买2400元货物的事实。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李XX提供的欠条及商品销售结算凭证,其上内容记载完整,有邱XX签名确认,来源以及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XX货款13700元及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