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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厦门XX实业限公司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林XX购买油漆产品。双方于2018年7月9日进行结算,厦门XX实业限公司结欠其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货款84150元。此后,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仅付款1500元,并未再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厦门XX实业限公司立即偿还其货款826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林XX与厦门XX实业限公司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厦门XX实业限公司尚欠林XX货款826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林XX请求厦门XX实业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826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XX实业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XX货款82650元,并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