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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与黄X明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黄X明因需经林X赐介绍于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7月9日两次向原告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机械配件共计31091元,但未能及时付清货款。以上事实有黄X明签字确认的《商品销售清单》3份为凭。经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多次催讨,黄X明拒不支付所欠货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递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X明立即支付货款310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与黄X明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黄志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6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