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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余XX、余XX、许XX等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

三被告余XX、余XX、许XX因需于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朱XX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为凭。双方约定“借款人如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的,以逾期金额(含本金及利息)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即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期间被告陆续还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律师接到XX委托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与利息。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因此判决:

一、被告余XX、余XX、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2.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余XX、余XX、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律师费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