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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X琴与晋江XX鞋材有限公司、秦佐X、秦佑X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晋江XX鞋材有限公司、秦佐X、秦佑X因需向原告殷X琴购买货物,截止2018年6月25日共结欠原告货款156998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款56998元,2018年7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2018年8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盖章签名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一份为凭,被告至今未能依约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殷X琴的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秦佐X、秦佑X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6998元的事实,递交给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137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三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751.6元。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约定的交货义务,被告未能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尚欠货款及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判决:被告晋江XX鞋材有限公司、秦佐X、秦佑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殷X琴货款113758元及逾期违约金2275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