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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叶与蔡X华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蔡X华因需向原告蔡X叶借款,其中于2017年9月1日借款7500元、于2017年9月4日借款10000元、于2017年9月7日借款5000元、于2017年9月14日借款5000元、于2017年10月8日借款5000元、于2017年11月23日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1月28日借款5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借款4000元,先后8次共计向蔡X叶借款51500元,以上事实有蔡X华亲笔签字出具的《借条》8份为凭。现蔡X叶向蔡X华催讨借款,但蔡X华拒不偿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蔡X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蔡X华的《户籍证明》、蔡X华出具的《借条》8份等证据,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蔡X华立即偿还蔡X叶借款515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蔡X华承担。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蔡X华先后8次向蔡X叶借款共计51500元,有蔡X华出具认的8份《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予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的借贷关系。因此判决如下:蔡X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X叶借款本金515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借款7500元自2017年9月1日起、借款10000元自2017年9月4日起、借款5000元自2017年9月7日起、借款5000元自2017年9月14日起、借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8日起、借款10000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借款5000元自2017年11月28日起、借款4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