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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X发陶瓷厂与姚X兴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姚X兴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X发陶瓷厂购买瓷砖。经对账结算,姚X兴现拖欠X发陶瓷厂货款1026177.5元。嗣后,莆田市秀屿区X发陶瓷厂多次催讨,姚X兴拒不偿付货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包括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查询单复印件及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X源陶瓷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X源陶瓷公司又名“广X厂”的事实;2.X源陶瓷有限公司发货单二十七份以及短信、通话详单一份,以证明姚X兴在2016年5月至8月期间陆续向莆田市秀屿区X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瓷砖的事实以及姚X兴汇至林元发账户的款项系支付X源陶瓷公司货款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结婚证,以证明2016年2月7日,姚X兴汇款给林X梅的另一笔25000元的款项系用于偿还其与案外人林X东的其他债务,与本案买卖关系无关的事实;4.X发陶瓷厂出库单七份,以证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姚加兴另向X发陶瓷厂购买了七批次合计总价款为106014元的货物的事实。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姚X兴拖欠莆田市秀屿区X发陶瓷厂货款437481.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姚X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市秀屿区X发陶瓷厂货款437481.5元及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