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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油与福建舒XX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舒XX特公司因需向原告刘X油开设的X欣拉链厂(未办理工商登记)购买材料,但未能及时付清货款。2014年1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舒XX特公司出具结算凭证一份,确认尚欠刘X油货款204847元。后舒XX特公司支付50000元,尚欠刘X油货款154847元。现刘X油向舒XX特公司催讨,但该公司拒不支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正式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交证据结算凭证和晋江市永和镇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请求法院判令舒XX特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的货款1548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刘X油与舒XX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福建舒XX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油货款15484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