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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毅与许X林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许X林因需向原告颜X毅购买压铸机。2011年9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4000元。嗣后被告仅偿付4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5000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及还款计划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0000元,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许X林偿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公告费、保全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颜X毅与被告许X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许小林拖欠原告货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X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X毅货款1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