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搜索页面
×

以下是您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原告陈X迫与被告庄X丁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庄X丁因需向原告陈X迫购买货物,但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截止至2016年1月6日共结欠陈X迫货款309632元,以上事实有庄X丁亲笔出具的欠条一份为证。现陈X迫向庄X丁催讨,但庄X丁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陈X迫正式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交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庄X丁立即支付所欠陈X迫的货款309632元,并按6%年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陈X迫与庄X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庄X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迫货款3096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