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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油与肖X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肖X因需向原告刘X油购买拉链,2014年12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肖X确认尚欠刘X油拉链款45000元,上述事实有肖X出具的结欠单为凭。现经催讨,肖X拒不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刘X油委托后,迅速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一份结欠单,拟证明肖X结欠刘X油货款45000元的事实。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肖X立即支付刘X油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刘X油、肖X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油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