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X毅与郑X平、郑X地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二被告郑X平、郑X地因需向原告颜X毅购买机械并于2010年2月12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5000元,后被告偿付货款1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6400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其主张,并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X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X平拖欠原告货款6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X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X毅货款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