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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娜与福建省晋江市安海XX香粮油有限公司、颜X强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XX香粮油有限公司、颜X强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6月1日、10月31日各向原告林X娜借款2000000元合计4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以上事实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XX香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X强签字出具的借条两份为凭。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XX香粮油有限公司系被告颜X强独资开设,被告陈X旋担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XX香粮油有限公司的监事,被告颜X强与陈X旋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收集证据,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结婚申请书、借条等,并提供给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颜X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颜X强拖欠原告借款3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X强、陈X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娜借款3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