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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林与吴X程、谢X珍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2013年8月9日,两被告X程、谢X珍共同向原告蔡X林借款25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被告亲笔签署《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现原告向其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蔡X林正式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有效证据,递交给法院,并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X程、谢X珍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形式上意思表示真实,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吴X程、谢X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蔡X林借款2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