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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沙与被告林X潘、王X珍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林X潘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2月23日向原告林X沙借款233000元,并约定7个月内还清,上述事实有林X潘出具的借条为凭。王X珍系林X潘配偶,现林X沙向林X潘、王X珍催讨,但二人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判令林X潘、王X珍立即返还林X沙借款23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林X沙、林X潘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该笔借款属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潘、王X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沙借款23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