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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左与被告晋江市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X、王X加工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0

案件简诉:被告晋江XX达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委托原告蔡x左为其加工鞋面,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进行对账,被告XX达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加工款25475元,并由被告王X玲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付欠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交给法院,包括1.XX达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表,证明XX达系被告李X哲独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XX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结账单,证明截至2015年7月30日XX达公司尚拖欠原告加工款25475元,对此被告王X玲予以签名确认;3.结婚登记档案,证明被告李X哲、王X玲于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达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XX达公司拖欠原告加工款254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达公司应当予以偿付。因此判决:

一、被告晋江市XX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左加工款25475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告李X哲、王X玲对被告晋江市XX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