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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三X服饰有限公司与泉州市西XX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0

案件简诉:被告西XX驼公司因需向原告晋江市三X服饰有限公司购买服装,但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服装货款341579元。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三X服饰2015年对账单》一份为凭。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表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三X服饰2015年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41579元的事实。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三X服饰公司与被告西XX驼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出具的《三X服饰2015年对帐单》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因此判决:

被告泉州市西XX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三X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415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