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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X梅与被告福建省XX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曾X波、吴X明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0

案件简诉:被告福建省XX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曾X波、吴X明因需向原告X梅借款5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于2015年5月3日结欠原告3个月利息3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X梅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借条》及利息结单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借款及约定借款利息的事实。并请求判决被告福建省XX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曾X波、吴X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福建省XX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曾X波、吴X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XX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曾X波、吴X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赖X梅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及自2015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