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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与被告陈X厂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被告陈X厂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内容为“兹向彭X借款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陈X厂/2013.8.1”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历史流水单一份,证明原告妻子范X雄于2013年7月31日采用ATM转账方式交付本案借款的事实;3.结婚证一份,证明范X雄系原告妻子的事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判决:

被告陈X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X借款5万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