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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科与被告林X动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被告X动因需于2003年8月15日、2007年3月4日分别向原告X科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经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立即向法院立案,并向本院提供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X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X科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