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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X土与被告李X东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被告李X东因需于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X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借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向法院立案,并提交《借条》一份,要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郑X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