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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贞与被告程X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被告程X因需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X贞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二分,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1日。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双方另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15日还清本金及利息,如违约则违约金按本金双倍收取,且原告有权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清款项。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及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汇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向原告提供借款的事实。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即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许X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00元。

二、被告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X贞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许X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