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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木诉李X康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被告李X康因需于2012年07月21日向原告黄X木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被告李X康亲自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被告李X康至今尚未偿还该借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李X康身份信息表复印件1张、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以及原告黄X木的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X康立即返还所欠原告黄X木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X康承担。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黄X木与被告李X康之间的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李X康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07月21日向原告黄X木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被告李X康亲笔签名并捺印出具给原告黄X木收执的《借条》1份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判决:被告李X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X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09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