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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龙诉王X佳承揽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原告张X龙受被告王X佳雇佣,为其提供挖掘劳务,事后被告王X佳未能及时支付挖机费用及农用车工时费。经原告张X龙催讨,被告王X佳于2014年03月22日向原告出具《挖机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为凭,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付清。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王X佳仍分文未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向法院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王X佳的户籍证明1份、被告王X佳出具的《挖机欠条》1份以及原告张X龙的陈述为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X佳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张X龙的款项人民币2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X佳承担。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张X龙与被告王X佳之间的承揽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龙挖机费用和农用车工时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