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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昌(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下称X昌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伊X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伊X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被告X奇公司因需向原告X昌公司订购鞋底。2012年12月2日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34000元,有被告公司的总经理李X茹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2012年12月5日、12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订购鞋底,原告依被告要求生产鞋底,但被告未能按期提货及支付货款。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义务。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款34000元的事实;4.订购单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订购1635双鞋底,但拒不提货并付款的事实。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000元;2.被告立即提取所定作的1635双鞋底,并支付货款26650.5元。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没按约支付定作报酬,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伊X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昌(福建)鞋材有限公司定作报酬34000元。

二、驳回原告X昌(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