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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呈与被告龚X芳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被告X芳因生产之需向原告X呈购买皮,于2012年1月16日结欠原告皮款412800元。嗣后,被告仅偿还20000元,便未再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皮厂许东呈皮款:412800(肆拾壹万贰仟捌佰元)12.4.12付:20000贰万元2012.元月16号地图”,以此证明被告以“地图”的名义,于2012年1月16日结欠原告皮款412800元,后于同年4月12日付款20000元的事实。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392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结果:

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地图”的名义出具欠条,应对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9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此判决:

被告龚X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X呈货款392800元,并以本金392800万元计,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催告后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