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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巧诉被告佛山市凯X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凯X(福建)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凯X利公司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约定由该司将两柜瓷砖从广东运至晋江。原告依约向被告凯X利公司支付了运费,但该司仅将其中一个货柜运送至目的地,另一柜货物下落不明。经查,货物在到达石狮市蚶江石湖港后,因被告凯X公司运送错误才导致原告无法收到货物。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送货明细》,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关系;4.《签收单》,用以证明被告未将原告的货物送交原告;5.交易清单、证据7、交易水单(该证据系原告应合议庭要求在庭审后补充提交),共同用以证明原告已将运费支付至凯祺利公司股东罗X娥的事实;6.《收据》、《证明》、《日报表》,用以证明原告托运货物的价值。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凯X利公司至今无法实际交付TRHU1510477集装箱货物,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案涉货物损失的证据主要有X雅公司的《收据》、《证明》及《日报表》,其中,《证明》及《日报表》中载明的集装箱号与案涉货物的集装箱号一致,《收据》虽未载明购货明细,但款项内容为砖款,开具日期与原告购买案涉货物的日期相符,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备与本案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凯X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X巧返还案涉集装箱TRHU1510477所装货物;
二、若被告佛山市凯X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返还上述第一判项所载货物,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巧货物损失81,769元、运费2,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