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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堤与张X善民间借贷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被告张X善因需于2016年7月3日,向原告刘X堤借款壹拾万元整,并约定“保证在2016年12月25日前向刘X堤归还上述借款,逾期还款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利息,还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等”,以上事实有被告亲笔签字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为凭。现张X善尚欠刘X堤借款47559.4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起诉状、《借款借据》、委托诉讼合同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各一份,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善偿还借款47559.4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共计7145.7元);2.由被告承担刘X堤为主张本案债权所花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保全费)。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刘X堤与张X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X堤借款本金47559.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

二、张X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堤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