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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XX工艺品有限公司、辛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XX工艺品公司于2018年初与他人签订雕塑定制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XX工艺品公司提供多件雕塑。为完成合同义务,XX工艺品公司与辛X约定由辛X完成其中三件雕塑的胚体,彭氏公司向辛平支付费用。在双方合作期间,XX工艺品公司不曾对辛X进行任何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后辛X以XX工艺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泽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X工艺品公司支付辛X2018年1月至4月尚欠的工资9300元。丰泽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泉丰劳人仲案[[]2018]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X工艺品公司支付辛X2018年1月至4月尚欠的工资9300元。裁决后,XX工艺品公司不服,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受XX工艺品公司的委托后,迅速收集证据,提供给仲裁委:一、丰泽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受合同法调整,不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辛X在仲裁阶段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但辛X仅提供部分聊天记录,隐瞒了主要部分。三、丰泽仲裁委在立案受理后,未能及时通知彭氏公司,未给予XX工艺品公司充分的举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本案中,XX工艺品公司主张其与辛X之间系承揽法律关系,辛X则辩称双方非承揽法律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但不论是承揽法律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均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范畴,丰泽仲裁委作出的[[]2018]532号仲裁裁决书,显然已超出其管辖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人仲案[[]2018]XX号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