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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莽与福建省晋江市XX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简诉:原告王X莽于2009年3月进入被告XX陶瓷公司担任护窑工一职,至今已持续工作八年多,月平均工资为3900元。2017年8月17日,xx陶瓷公司以王X莽上班迟到为由辞退了王X莽。次日,公司结算了王X莽工作期间的工资后就正式告知不用继续上班了。为此,王X莽向晋江市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依据XX陶瓷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书》及其误签的工资表,错误认定王启莽受雇于晋江X盈陶瓷有限公司,裁决驳回了王启莽的全部仲裁请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XX陶瓷公司支付王X莽经济赔偿金66300元。

被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被告委托,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证明,证明:王X莽曾于2013年3月起受雇于XX陶瓷公司,但已于2016年1月离开XX陶瓷公司。自2016年7月起,王X莽便开始受雇于晋江X盈陶瓷有限公司,现王X莽与XX陶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XX陶瓷公司从未指派王X莽前往晋江X盈陶瓷有限公司上班,两家企业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并非关联企业,其以仍受雇于XX陶瓷公司为由要求XX陶瓷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该项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亦超过了仲裁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诉讼结果:驳回王X莽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