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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聂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2

案件 简诉:2016年12月28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签署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12月28日止,上诉人投资师某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借款有偿转让给公司法人即被上诉人,共计330万元,以后师某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与上诉人无关。同日,被上诉人作为欠款人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16年12月28日止,被告欠原告3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达成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并未经师某公司同意,因此该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该协议,支付330万元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诉人程XX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二审中,曾丽双律师向法院提交说明称:上诉人于2011年左右认识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1年1月20日成立了曲靖市石林金某陶瓷有限公司,上诉人于2011年4月左右与程某、赵某、司某以及被上诉人合伙投资,预计总投资为2500万元,上诉人应出资300万元,占出资金额的12%,后总投资调整为2300万元,上诉人应出资368万元,占出资金额的16%。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因公司经营需要,上诉人实际出资约400万元。因曲靖市石林金某陶瓷有限公司与师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均为被上诉人,前者又是后者的唯一法人股东,因此,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的投资款先转到曲靖市石林金某陶瓷有限公司账户,再由被上诉人将款项转到师某公司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另外,2013年底至2014年初,师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上诉人借款200万元,上诉人将借款分几次转入师某公司财务人员名下账户,后因上诉人的弟弟向该公司购买瓷砖抵扣了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借款未还。

上诉人还提交了2011年4月25日至2013年1月29日共转款384万元至曲靖市石林金某陶瓷有限公司账户的汇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故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并非师某公司股东,其转让对师某公司的债权无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被上诉人抗辩称协议未征得其他股东认可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上诉人支付330万元。上诉人还请求被上诉人从其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聂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程XX3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