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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X隆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0

案件简诉:2013年11月7日,原告福建省南安市X隆石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购买《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一份,约定在投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被告负责赔偿。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投保区域为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X联工业区原告公司。2014年9月30日,曾X辉到原告处联系业务时,不慎摔伤,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并及时将曾X辉送医治疗。曾X辉的伤情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79678.95元(已由原告支付)。2015年2月3日,原告与曾X辉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在医疗费之外再赔偿曾X辉人民币75000元。后原告持相关凭证向被告要求理赔,但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调查取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登记情况各1张,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保险单1份3张、XX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份、发票1张,证实原、被告双方订立的《XX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投保区域为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X联工业区原告公司范围内。双方约定在投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被告负责赔偿及其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3、来司人员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收条各1张,证实曾X辉到原告处联系工作业务时意外受伤,原告向伤者曾X辉进行赔偿的情况;4、伤者曾X辉住院病历9张、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各1张,证实伤者曾X辉的伤情情况及其住院治疗费用为人民币79678.95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伤者曾X辉的伤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曾X辉因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左跟骨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右跟骨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以及伤者自述称,2014年9月30日,其因去南安市XX石业有限公司找人时受伤;6、拒赔通知书1份,证实被告拒绝理赔原告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6357.5元(具体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89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80元,护理费人民币9402.2元,营养费人民币8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XX公众责任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XX石业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7407.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