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搜索页面
×

以下是您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X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安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被告张X安因经营之需向原告莆田市秀屿区X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瓷砖,双方于2013年3月19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其货款25629元未付,并有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的签字确认为凭。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了解案情顺利至法院立案,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5629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莆田市秀屿区X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安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62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因此判决:

被告张X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秀屿区X源陶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6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