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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云与晋江X基建材有限公司、王X程、王X锹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0

案件简诉:三被告晋江X基建材有限公司、王X程、王X锹陆续向原告X云借款,经对账共计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该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嗣后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26日,此后经催讨三被告未能还本付息。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转账1000000元至被告王X程银行账户;2.银行历史流水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410000元至被告王X程银行账户,3.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向林X云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元)。月利息2%。此据。借款人:王X程。2014.2.27”。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共同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27日起自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X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程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云借款2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晋江X基建材有限公司、王X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