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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富与被告曾X来、蔡X娜承揽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2013年,被告曾X来因需要求原告X富为其提供挖掘机挖掘。原告依照被告曾X来要求履行了挖掘义务,但被告曾X来未能付清款项,至今尚欠原告挖掘款2万元。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无果,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为委托人立案后,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户籍证明两份及结婚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收款收据二十八张、通话记录光盘一张、录音书面材料一份,拟证明被告曾X来拖欠原告承揽款2万元的事实。请求判令:1.被告曾X来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承揽款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蔡X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曾X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曾X来经原告起诉催款后仍未履行支付承揽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曾X来除支付承揽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此判决:被告曾X来、蔡X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富承揽款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7日起计至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