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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X伍与被告张X来、张X跃劳务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两被告X来、张X跃系父子关系,两被告共同经营建设工程承包(未办理工商登记)。2012年起,原告梁X伍受两被告雇佣任小工,2014年1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8800元,并由被告张X来出具欠款凭证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张X跃于2014年3月21日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尚欠原告工资1680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包括A1.欠款凭证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800元的事实;A2.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拟证明本案不属于劳动局管辖范围的事实。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6800元。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来之间的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劳务,而被告张X来尚有工资16800元未支付,被告张X来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X伍工资16800元;

二、驳回原告梁元伍对被告张X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