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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通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X铭陶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上诉人厦门X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X铭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铭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3XX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X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铭公司支付X通公司运输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0月2日,X通公司的司机张X征驾驶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D×;×;×;×;×;号车辆至晋江市,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失。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X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厦门X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代表X铭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X通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因X通公司主张与X铭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仅提交一份地磅单予以证明,该地磅单虽然载明“X铭陶瓷有限公司地磅单”,但并未经X铭公司盖章确认,X通公司亦无法提交证据证实在地磅单中签字人员的身份,在X铭公司否认的情况下,原判认定X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并据此驳回X通公司要求X铭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