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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X平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9
案件简诉: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蔡某某开办的“X兴皮厂”购买制鞋用皮,双方于2010年11月3日进行结算,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64700元,有被告林X平签字出具的结欠款凭证为凭。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有货款21700元拒不支付。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及证明务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人员基本信息各一份,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欠款凭证一份,以证明二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21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却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且经原告蔡某某起诉催款后仍未即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货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蔡某某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此判决:被告福建省X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蔡某某货款21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