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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毅与李X持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被告李X持因需以“新X”的名义向原告颜X毅购买压铸机及配件。2010年11月6日,被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8100元。此后经催讨,被告未能偿付原告货款。“新X”由被告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正式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依法提交证据,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X持偿付原告货款881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公告费、保全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颜X毅与被告李X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李X持拖欠原告货款88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起诉催告后被告仍未能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被告李X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X毅货款881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