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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清诉被告李X辉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17

案件简诉: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订购协议书》,约定由被告X辉向原告X清提供材料,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壹万元作为材料款抵用,余下贰万元订金被告应于2015年3月30日返还给原告。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返还5000元后,拒不返还剩余订金。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包括订购协议书》、收款凭证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供给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X辉尚欠原告黄X清订金15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订购协议书》、《收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判决如下:被告李X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小清订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