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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王X抗、陈X满、蒋X中、冷X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2013年12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王X抗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陈埭镇往泉州方向行驶至晋江市鞋都路高坑路口路段左转弯进入对向车道,与蒋X中驾驶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蒋X中、李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X抗负事故主要责任,蒋X中负次要责任,原告李X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查,被告陈X满为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其与被告王X抗系夫妻关系;被告冷X花为闽C×××××号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其与被告蒋X中系夫妻关系。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起诉后原告又花费医疗费57592.32元,现原告已出院。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企业登记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保险单一份,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责任;5.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6.收费票据、清单票据、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7日之后花费的医疗费;7.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晋江法院起诉部分医疗费的事实;8.发票三十六张,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57592.32元、交通费1519.5元、鉴定费4900。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X抗、陈X满、蒋X中、冷X花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658892.8元(其中医疗费57592.32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20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33898.9元、护理费328633.5元、残疾赔偿金138684.08元、交通住宿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4900元);2.被告XX保险公司、XX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连带支付以上费用。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请求相关义务人予以赔偿,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因此判决:

一、被告王X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经济损失为373760.66元;

二、被告陈X满对被告王X抗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蒋X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各项经济损失为160183.14元;

四、被告冷X花对被告蒋X中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经济损失为101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