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搜索页面
×

以下是您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原告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X合、姚X滨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被告X合、姚X滨因需向原告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机械配件,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付款。

原告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一份、《销售清单》七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0元的事实。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姚X合、姚X滨向原告购买机械配件,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姚X合、姚X滨拖欠原告货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合、姚X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X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