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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铛与谢X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成功胜诉 发布时间:2019-09-23

案件简诉:上诉人谢X辉因与被上诉人许X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X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XX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查明,被告谢X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许X铛购买皮革,被告的员工朱X明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欠条给原告,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万元。后被告本人也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谢X辉向原告许X铛购买皮革,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14万元货款未能及时付清,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因此判决:一、被告谢X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X铛货款1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X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曾丽双律师

诉讼过程:曾丽双律师接到被上诉人委托后,再次深入了解案情,并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谢X辉的上诉,维持原判。